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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綠色建築評價标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10/26 * 來源:住建部網站 * 浏覽: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号)精神,促進綠色建築快速健康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逐步推行綠色建築标識實施第三方評價,現就綠色建築評價标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再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評價機構審定的綠色建築标識項目進行公示、公告和統一頒發證書、标識。各評價機構對自願申報的項目,在進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的基礎上,可以以評價機構的名義對通過審定的項目進行公示、公告和頒發證書、标識。

  二、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綠色建築标識評價工作的管理,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推進綠色建築評價向第三方評價方式轉變。要加強對綠色建築評價機構的管理,嚴格要求,明确責任,并随時對标識項目進行抽查檢查,督促評價機構提高評價工作質量。

  三、開展第三方評價的省市,要充分發揮現有評價機構的作用,在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數量原則上應不少于兩個。各地新增評價機構應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四、新修訂的《綠色建築評價标準》(GB/T50378-2014)(以下簡稱新國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各評價機構在具體評價工作中,應嚴格按新國标進行評價。

  五、綠色建築項目取得設計标識後,一年内未開工建設或發生設計變更導緻綠色建築相關要求降低的,評價機構應重新進行評價,并及時重新公告評價結果。已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項目,不應再申請綠色建築設計标識,評價機構也不應受理進行設計标識評價。項目獲得運行标識後,設計标識自動作廢。運行标識到期後,應由原評價機構按照評價要求重新對項目進行核查确定。
  六、根據不同建築類型,已經發布實施專項評價标準的,應在評價中采用該建築類型的評價标準。項目所在地區已經備案并頒布地方标準的,應按現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要求進行複審,确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規定,各評價機構在評價中應執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标準。

  七、按照項目所在地強制執行的綠色建築設計規範、設計要點進行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築可認定為綠色建築,并納入當地綠色建築項目、面積的統計範圍。如上述建築需要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标識與證書,應按照綠色建築标識評價工作要求,依據綠色建築評價相關标準,履行相應的評價程序。

  八、各評價機構頒發的标識、證書應保持統一,原有式樣不變,但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再對綠色建築标識證書統一編号,各地可以以本通知所附的編号規則(詳見附件1)為參考自行為标識證書編号。

  九、各評價機構應及時将綠色建築标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将标識項目情況按季度統一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備案内容詳見附件2)。

  十、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将綠色建築納入建築項目全過程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統計、分析和管理綠色建築項目,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聯系。

 

 附件:1、/uploadfile/file/2015-10-26/5211254973.doc

       2、/uploadfile/file/2015-10-26/A411255754.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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