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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堂】某項目部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引發的思考

* 發布時間:2015/01/12 * 來源: * 浏覽:

    2013年5月23日,某某項目部因工程項目的需要,與勞務分包方簽訂了《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将某某小區抹灰、樓地面、屋面分項工程分包給勞務分包方負責施工。合同約定本工程采用一次性包幹、自負盈虧的方式承包,綜合單價3号、4号樓按實際建築面積66元/㎡計取(建築面積按2010年浙江省定額計算規則結算,外牆面積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36元/㎡結算)。對工程款的支付方法也作了規定,約定按當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款,班組在本月月底申報工程量,項目部在次月20日前完成支付工程款;完成本合同範圍内所有抹灰工程,并經初驗合格後在15天内支付到總工程款的80%;竣工驗收合格後15天内支付到總工程款的90%;餘額10%在竣工驗收合格滿六個月後7天内付清(扣除保修金)。2014年5月7日,勞務分包方認為工程承包虧損,無力支付民工的部分工資,便糾集21位民工集體到公司上訪。

    經調查了解,本次涉及勞資糾紛的民工有21位,都從事工程的粉刷工作,涉及的金額達21萬餘元,但實際項目部尚欠17萬元未付(含保修金)。勞務分包方也承認這部分工資是虧損部分,隻是勞務分包方無力承擔。公司為了防止影響擴大,與項目部、勞務分包方、部分民工進行積極協商,最後達成一緻。決定對工資差額部分6萬餘元由勞務分包方承擔2萬元,其餘由項目部承擔。

    此事件發生的原因是以工程承包虧損為由,勞務分包方要求補償人工費。理由則是:原勞務分包合同單價壓得太低,人工費收入還不夠支付民工工資,出現較大虧損,要求追加人工費。但據了解其實另有隐情。一是勞務承包人對工程勞務分包,缺乏實際施工與管理經驗。如對施工整體計劃缺乏全面構思、精心策劃;在勞動力組織上盲目用工、人浮于事;在施工管理上重複勞動、效率低下;對民工工資定位标準也不盡合理。二是勞務承包人,已經将每月到手應該支付民工的工資款擅自克扣私自挪用。所以,一旦工程結束就無力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因此找各種理由要求項目部補償、追加人工費。在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就會百般糾纏耍無賴。最終一走了之、杳無音訊,把支付民工工資的包袱甩給了項目部。當民工發現老闆跑路就直接去找項目部,而項目部答複:必須找到老闆,否則無法結賬發放工資。因此,民工以拖欠工資為由向公司或有關部門投訴。

    預防措施:

    1、進一步規範勞務分包行為。對現場施工人員中的并非公司内部員工的人員,應當與分包單位簽署相應的協議予以明确,防範非勞動關系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所帶來的法律風險。而對于大量的施工勞動力,則應盡量通過有資質的勞務公司,進行勞務分包,将公司的風險降到最低。

    2、必須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項目部在選擇引進勞務分包班組時,應由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代表勞務發包方,與勞務分包負責人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後,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或《工程勞務分包協議》,雙方簽字确認。

    3、如果在施工期間勞務分包負責人以民工工資漲價或勞動力難以組織為由,要求提高分包工程人工費單價,項目部必須給予正面答複意見,不能含糊其辭。如果同意調整單價或補差應明确答複,必要時應以書面簽證,作為工程結束後人工費結算的依據,有效避免人工費結算糾紛。

    4、杜絕班組長直接領發民工工資,是預防和遏制民工工資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各級主管部門也三令五申強調,必須把民工工資直接發放到民工本人,嚴禁班組長及任何個人代領代發。以包代管、放任班組長直接領發民工工資,是造成民工工資糾紛的****隐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審計法務部  張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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